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416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盈穎
被 告 汪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書記官陳怡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416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盈穎
被 告 汪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