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41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416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盈穎
被   告  汪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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