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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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0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在臺灣屏東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甲○○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柒年陸月叁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7年3月31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被告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6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陳秀慧法官林家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書記官陳蓉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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