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交字第26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交字第260號原告 葉韋辰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佰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又依同法第59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原告並未提出起訴狀繕本或影本,致亦有程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及補正起訴狀繕本或影本,逾期不繳或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