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630號上訴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彰化農場法定代理人陳皇綿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劍湖山世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102年度重訴字第63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陸佰柒拾捌萬叁仟肆佰陸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叁萬玖仟陸佰貳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