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重附民字第73號原告乙○○原告丁○○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明熙 律師被告丙○○
4樓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4563號殺人未遂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陳健順法官周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昭樹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