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3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31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安利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4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安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安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3月,先後經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3068號、最高法院
104年度台上字第1833號判決駁回受刑人上訴確定,於民國104年8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0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0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5018023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慧
法官錢建榮法官陳美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品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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