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186號原告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佳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秋隆 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零陸萬捌仟參佰陸拾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肆佰玖拾參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系爭土地價額為2,068,360元(計算式:62.3平方公尺x公告土地現值33,200元/平方公尺=2,068,36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68,
3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493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凡瑄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書記官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