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187號上訴人 黃寶慧 被上訴人 黃文興 訴訟代理人 黃舜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臺南簡易庭民國105年7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05年度南簡字第62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書記官洪翊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