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95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國華 被上訴人即被告任將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泰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795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4,5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5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