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709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林首旗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鎮清 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947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3,07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26,839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6,33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振佑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書記官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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