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保險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保險字第14號上訴人即原告 謝憲郎 法定代理人 謝水來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6年度保險字第14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書記官王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