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79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政勳具保人葉淑美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淑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葉淑美因被告謝政勳涉嫌詐欺案件,前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5,000元,繳納現金後,予以釋放,有保證金收據1件附卷可稽。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此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訂有明文。茲以被告並未在監在押,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復經本院傳、拘無著,亦有本院送達證書回證、拘票及拘提未獲報告書各2份附卷可查,是被告既未在監在押,又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復拘提無著,則被告顯已逃匿,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逸梅
法官莊政達法官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培綺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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