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278號原告 陳怡如 被告徵信人員
季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再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亦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如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定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記載之被告徵信人員、季季之真正姓名、送達之住居所,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2年5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及第116條、第244條第1項規定命原告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年6月4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8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揆諸首揭規定,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書記官余承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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