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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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105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秀峯
林聖泰 林聖智 林聖彥 林雅芬 林雅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葉文勇 及 葉俊麟 因102年家訴字第105號確認遺囑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柒仟肆佰捌拾肆萬零壹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佰萬陸仟零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書記官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