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372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被告翰利塑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羅崑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萬肆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柒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仟貳佰壹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書記官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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