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304號原告裕榮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益 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 律師
陳郁仁 律師被告 葉孝義
邱翠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叁萬柒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玖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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