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9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9198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瑞榮 、 林芳羽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聲請狀載明於102年12月8日向相對人提示,請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