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22號原告 邱裕豐 被告 趙建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85,400元(即以原告所提系爭房屋之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民國102年房屋稅籍證明書上所載現值為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書記官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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