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162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1626號

原告 林明蘭

訴訟代理人 曾力雯

被告 林全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450號案件公然侮辱部分,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由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附民字第675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前來,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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