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1626號
原告 林明蘭
訴訟代理人 曾力雯
被告 林全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450號案件公然侮辱部分,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由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附民字第675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前來,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