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調字第209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徐碩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志信 、 林志偉 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聲
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又金融機構因
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相對人林志信申辦信用卡使用,
未依約繳款,故相對人尚積欠聲請人債務未清償。而查相對
人林志信所有坐落高雄市○鎮區○○○段○○○○段0000地
號土地(下稱系爭不動產),相對人林志信明知負有債務,
竟於財務開始困難之時間點,而將系爭不動產以贈與為原因
登記在相對人林志偉名下。相對人之行為已侵害債權人之債
權,故請求塗銷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為此聲請調
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對相對人林志信之信用卡債權乃屬金融機
構因消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依首揭規定,逕以裁
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