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835號
原 告 胡睿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
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7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原告應補
繳裁判費1,880元。
二、原告起訴狀未附繕本及證物資料,請補提出起訴狀繕本及所
附證物資料影本1份,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