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補字第83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835號
原   告  胡睿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
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7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原告應補
  繳裁判費1,880元。
二、原告起訴狀未附繕本及證物資料,請補提出起訴狀繕本及所
  附證物資料影本1份,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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