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56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兼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於偵查中經被告本人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而提出現金具保釋放在案(刑保字第95004771號)。茲被告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經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合法傳喚未到庭,且拘提無著,有送達證書及拘提結果報告書在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揆諸前述,自應將被告兼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玲
法官黎錦福法官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