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2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臨時股東會議決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2829號聲請人 吳月霞 上列聲請人因與光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臨時股東會議決議等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09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玉完
法官梁玉芬法官陳麗玲法官謝說容法官黃書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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