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侵訴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侵訴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強制猥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侵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文洲選任辯護人錢冠頤律師
蘇敬宇律師 蘇明道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制猥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79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丙○○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
一、丙○○為址設臺南市○○區○○街000巷0號利台鑽石珠寶店之負責人,其與代號ACOOO-A108183號之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係多年友人。A女於民國108年8月23日11時許,應丙○○之邀前往上址珠寶店內觀看、挑選戒指、裸石等金飾珠寶時,丙○○竟萌生強制猥褻之犯意,趁A女在上址店內辦公桌前彎腰挑選、觀看金飾珠寶之際,違反A女之意願,自A女後方強壓其上半身在辦公桌上,無視A女之拒絕與抵抗,將其手伸入A女衣服內,強行撫摸A女胸部,並隔著A女褲子撫摸A女之下體,同時在A女身後以其生殖器磨蹭A女之臀部,以此等方式對A女為強制猥褻行為得逞。嗣因A女苦苦哀求,丙○○始罷手讓A女離去,後因A女不甘受辱報警究辦,始為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A女告訴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告訴人A女於警詢之供述,被告及辯護人已否認其證據能力,且又不符合法律規定例外具證據能力之情形,依法認無證據能力。其餘屬於傳聞證據之部分,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則僅爭執證明力,於審理時,對證據能力均表示無意見,基於尊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且無顯不可信之情形,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另外,非屬傳聞證據部分,其取得之程序合法,且與本案相關聯,自均具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與A女為舊識,A女於上開時間,前往其所經營之利台鑽石珠寶店內,觀看並拿取戒指,惟矢口否認有對A女為強制猥褻之犯行,辯稱:當天我把戒指放在玻璃櫃台上,讓A女觀看,當時她是站在櫃台另一側,我便走過去她旁邊想詢問她戒指試戴如何,當我問完要往後走時,我的腳不小心勾到放在旁邊的椅子,就滑倒了,當時我的腦筋一片空白,不確定有無碰到她的身體,A女就戴著珠寶跑出去了。我會在電話中跟A女及A女的女兒道歉,是因為我覺得A女既然這樣講,覺得是誤會,所以我才道歉的云云。被告之辯護人則辯護稱:
㈠告訴人A女歷次偵審陳述前後不一致:⒈告訴人就被告如何叫
她到辦公桌觀看珠寶,於警詢是宣稱,被告於玻璃櫃挑了幾款戒指放到辦公桌讓告訴人觀看,審判中卻又改稱從儲藏室拿一盒東西叫告訴人過去看。⒉有關摸胸部:告訴人於警詢時是說被告從她的衣縫搓揉,偵查中是說被告的手從下面把衣服掀起來伸到胸部摸,審理時又說是腋下的地方伸進去,後來又改稱是從下面。⒊就撫摸下體部分,告訴人於警詢時說被告的右手試圖脫下其牛仔褲,偵查中是說隔著褲子,告訴人壓住牛仔褲不讓被告脫掉,審理時辯護人詢問時又改稱當時被告沒有脫她的褲子,於檢察官詢問時又說有脫褲子。⒋就案發經過部分,告訴人於偵查是說在挑東西,被告把椅子移開,從後面熊抱,審理時辯護人詢問時問說春聯下方有放椅子,告訴人說沒有,他是站著、彎腰。⒌就傷勢部分,警詢是說兩邊胸部及肋骨有瘀青,偵查中又說胸部有被指甲摳到紅紅的,審理是說胸部下面卡在辦公桌都瘀青。⒍就簡訊傳送部分,告訴人審理時先回答說簡訊都是他傳送的,女兒沒有在身邊,後來又改稱說女兒在旁邊,後來又說這麼久的事情,我傳這個的時候女兒沒有在旁邊,之後女兒知道。⒎告訴人在歷次偵審中陳述當時在案發時她是在挑選戒指,可是在告訴人傳送給被告的簡訊中,是指責被告於告訴人寫帳單時摸其的胸部,明明趴在桌上寫字,被告卻強押告訴人。⒏告訴人在審理時,證稱那些簡訊是她自己傳送,可是告訴人女兒於偵查中作證時,卻說文字比較多的部分是她打得,比較少才是告訴人自己打的。⒐告訴人於偵審中,都稱其手部有遭被告壓制,沒有辦法動,如果真的遭到被告壓制,怎麼能在審理中具結陳述她當時有用手拉緊她的牛仔褲?被告辦公桌高度為80公分,依照告訴人身高,她的下體應該是位於桌面之下方,告訴人審理時,有說他當時是緊貼著桌子,在這樣的情況下,被告要如何從告訴人身後伸手撫摸告訴人下體?顯然與常情不符,告訴人審理時是說她的上半身是被被告壓制在桌上,既然如此,被告要如何從告訴人身後伸手揉告訴人胸部?告訴人於審理時說他是被被告一手摸胸部、一手摸下體,若此為真,告訴人當時雙手是沒有受壓制,再看告訴人與被告身型,在告訴人雙手未被壓制的情況下,怎麼會沒有辦法掙脫?告訴人說她一直被被告壓制在桌上,姿勢都沒有改變,長達10幾分鐘,姑且不論被告及告訴人身型差距,一般人要壓制對方長達10幾分鐘,即便被告本身年輕力壯,也不可能壓制一個會掙扎的人長達10幾分鐘。且當時珠寶店是處於營業的時段,為白天的11點鐘,被告怎麼可能甘冒遭查獲的風險,直接在珠寶店對告訴人為強制猥褻的犯行,告訴人有違常情的陳述,十分不可採。
㈡利台珠寶店於案發時是營業時間,位於無尾巷,只有住家,
周遭環境安靜不吵雜,利台珠寶店的玻璃門關起來是有縫隙的,若告訴人用大聲的音量去呼救,鄰居是可以聽得到,在這樣的情況下,被告不可能冒著這樣的風險去為這樣的犯罪行為,告訴人案發後也沒有去驗傷,於案發後二個月才提告,有違經驗法則。
㈢辯護人認為最重要的證據,是案發後到108年9月3日前被告與
告訴人所傳送之簡訊,若一般性犯罪的被害人對於被告是不會再接觸、避之唯恐不及,唯恐有二次傷害,但是告訴人對於被告都是閒話家常,沒有劃清界線,還會傳送貼圖問候,面對被告關心及日常生活對話,都有回答,甚至討論牌支、贈送飲料給被告,與一般被害人情況不符。當時告訴人於案發後到9月3日前,都沒有向被告這邊提起本件的犯罪事實,直到9月2日被告向告訴人索討戒指價金,告訴人就翻臉,傳送9月3日以後被告對其猥褻的行為,很難不讓人聯想,有可能是因為不願給付價金或是認為有利可圖,逼迫被告就範,雖說告訴人於審理時說他是為了要跟被告保持聯繫要蒐集證據云云,不論告訴人蒐集證據與其沒有去驗傷的客觀行為不符以外,9月3日以前的簡訊中,都沒有提起關於案情的內容,告訴人於審理時之陳述是與客觀事實不符。審理時面對辯護人這邊的詢問,告訴人對於簡訊的內容都有避重就輕之情形,也都沒有辦法解釋為何會傳送那些簡訊給被告,例如說辯護人詢問為何會傳送當茶喝?是否有贈送物品給被告?告訴人卻說與網路訊息有關係,顯然與客觀事證不相符合,辯護人詢問告訴人,告訴人傳送腳部受傷的照片給被告看,告訴人卻說是因為胃痛的情況下才拍這個照片,顯然這部分的陳述與客觀事證不符,胃痛不可能拍腳受傷的照片,且避重就輕,再來當時告訴人為何要傳送指責的簡訊,告訴人說是她女兒跟她講的,到底案發當時被告有無違反告訴人意願去做強制之行為,也是有疑慮,是否有可能女兒跟告訴人講,告訴人才傳送這樣的簡訊,是不無疑義的。雖說證人甲○○之證詞,無法證明被告在案發的隔日有到吉品鐵板燒用餐,但是勾稽證人甲○○與告訴人之證詞,證人說告訴人都是一個人去吃飯,告訴人陳稱說她吃飯頻率是想去就去,衡酌常情,如果都是依照這樣的情況,倘非告訴人自己主動跟別人講,別人根本不會知道她有在那邊用餐的習慣,為何被告會知道告訴人在那邊用餐?被告大可說不是吉品鐵板燒,也可以說是其他的店家,怎麼可能這麼巧被告所述用餐的地點就剛好是告訴人用餐的地點,可見被告說她與告訴人案發後有去用餐的情況,不是虛構,只是直接的證據不足,請鈞院酌參。㈣綜上,衡酌告訴人之證詞前後供述不一且與客觀事證不符,
瑕疵重重,再參酌性犯罪是比較隱匿的犯罪,案發當時只有告訴人及被告兩個人的陳述去做認定,但從告訴人事後於9月3日以前傳送給被告之簡訊來看,告訴人無一般性犯罪被害人的反應,於看醫生時都是看腸胃科而不是精神科,這個傷害是否與案發當時犯罪行為所致,不無疑義,再補充告訴人說他腳部受傷的照片是因為胃痛、胃潰瘍,與客觀證據不符合,告訴人於附帶民事起訴狀中所附之單據,住院期間是9月2日至9月6日,簡訊卻是8月31日傳送受傷照片,告訴人說胃痛、胃潰瘍去住院根本是不實在,這部分請鈞院審酌。我們認為被告沒有涉犯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嫌,請鈞院為無罪之諭知。
二、經查:㈠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違反A女意願,不顧A女拒絕與抵
抗,強行撫摸A胸部及隔著A女褲子撫摸A女下體,並在A女身後以其生殖器磨蹭A女臀部等情,業據A女到庭證述:
⒈108年8月24日,被告跟我說有珠寶要給我看,所以我去利
台珠寶店,只有我一個人過去。起初是在珠寶檯看,後來被告叫我到辦公桌去,他拿了一盒珠寶,說那個比較漂亮,叫我慢慢看,我就站著看,被告就趁我挑選時站在我正後方,以他的上半身將我壓在辦公桌上,一直在後面磨蹭,然後兩隻手就從衣服下面伸進去,直接把我的胸罩往上
脫,把我的胸部掐住,我的手也不能動,我有大喊「不
要這樣,楊大哥我拜託你不要抓我的奶,很痛」,被告也有
摸我的下體前面,是隔著牛仔褲,用一隻手摸等語綦詳。參以被告於審理中,亦供稱:A女說我摸到她的胸部,轉頭
就走出去了等語,由案發當下,A女立即向被告表示被告摸
到其胸部,以及片刻亦不願待在現場,轉頭就離去之反應,可認A女之指證尚非無據。
⒉再由案發後,A女曾於108年9月3日以電話及LINE通訊軟體
向被告質問,為何要趁A女挑選戒指時,粗暴地抓揉A女之雙乳,此情業據證人A女於審理及偵查中及A女之女兒B女於偵查中證述明確,復有A女提出之電話錄音及LINE對話紀錄在卷為憑,並經本院勘驗無訛,有勘驗筆錄2份及LINE擷圖共49張在卷可稽(內容詳如附表一、二所示)。而由被告面對A女連翻質問時,非旦未曾解釋自己係滑倒過程中不小碰觸到的,反而一而再、再而三,不斷道歉,並表示自己「過分」、「衝過頭」,希望A女能原諒等語,由被告承認自己「過份」,益可證被告之行為係故意而為,並非不慎碰觸。再觀諸被告於與B女之對話中,被告係向B女稱係不小心去「壓」到的云云,亦與其事後所辯不慎碰觸相去甚遠。綜上,俱見被告所辯均屬杜撰,應以A女之指證為可採。
㈡被告及辯護人所辯不足採理由⒈被告及辯護人雖辯稱,A女提出之LINE對話,有些並非被告及
A女所傳(詳如附表二「」部分),並提出被告之手機對話擷圖云云。然自A女手機LINE軟體上之對話擷圖,係A女當庭提出手機,並經本院勘驗A女自108年8月23日至同年9月11日止,與被告之連續對話紀錄,且被告亦承認A女手機上,名稱為「丙○○」之頭貼圖片為其本人所挑選,顯見與A女在LINE對話者為被告無訛。又被告及辯護人雖辯稱,被告與A女手機內顯示之LINE對話不完全相符云云,然依LINE網站所顯示之功能,可知使用「收回」訊息此一功能,可以讓發錯之訊息從地球上消失,但自己及對方之螢幕上會出現「訊息被收回」等文字,另外所謂「刪除」功能,僅可刪除「自己手機」上之訊息,對方還是看得到,有LINE訊息刪除、收回功能說明資料在卷可稽,且此亦為有使用LINE軟體者眾所週知之事,足見被告係刪除頻頻向A女祈求原諒及承認己錯等等不利己之文字訊息,以致與A女提供之LINE對話不相符合,被告此舉非但無法消滅證據,反欲蓋彌彰,實屬詭辯。
⒉被告及辯護人雖辯稱,案發翌日與A女一同至吉品鐵板燒共進
午餐云云,並聲請傳喚證人即吉品鐵板燒廚師甲○○。然此部分辯解不僅為A女所否認,且證人甲○○也到庭證述,印象中均係A女一人到店用餐,對被告沒有印象,也沒有印象108年8月間有沒有人到餐廳找A女等語,可見被告所辯毫無憑據。
況且,以被告與A女有多年交情,被告知悉A女為吉品鐵板燒之常客亦屬常情,被告以其知悉上情,進而辯稱2人於案發翌日有共同前往吉品鐵板燒用餐云云,實屬牽強。至於在本案案發後,迄至108年9月3日在電話及LINE上質問被告為止,A女雖與被告互有於LINE上傳送問候等圖貼或為日常生活對話,甚至討論簽賭六合彩等行為,對此,A女於審理中已證述稱,因此之前都無證據,所以對被告之問候就想說回一下,被告於108年8月27日有問說「吾吃飽了你今天就不能來了嗎」,被告一直要找我去,我跟被告說我在我女兒這裡,這是推辭的話等語,且比對2人所傳之訊息或圖片,確實係被告傳送之數量明顯多於A女,顯見A女與被告訊息上之互動,僅係礙於尚未掌握到證據,只得沿續往常問候之習慣,尚無法因此即為被告有利之認定。又被告於108年9月2日雖曾於LINE上傳送希望A女於同月10日付6萬元票款之訊息,嗣於翌日,A女即開始質問被告,然不論是否因為被告之催討價金,而導致A女開始搜證,只要A女於本案所指,有其他證據可資佐證而無不實之處,觸發A女決定提告之原因為何,並不影響A女指訴之可信度。
⒊有關被告及辯護人指稱A女對於案發過程之描述及訊息由何人
傳送等情節,所供有諸多不一致,且案發後看醫生都是看腸胃科云云。然按告訴人、證人之陳述有部分前後不符,或相互間有所歧異時,究竟何者為可採,法院仍得本其自由心證予以斟酌,非謂一有不符或矛盾,即應認其全部均為不可採信;尤其關於行為動機、手段及結果等之細節方面,告訴人之指陳,難免故予誇大,證人之證言,有時亦有予渲染之可能;然其基本事實之陳述,若果與真實性無礙時,則仍非不得予以採信(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599號刑事判例可資參照),觀諸辯護人所指此部分之不一致,均屬枝微末節,而人之記憶有限,自無法如同機器般,將所有細節一一清楚記錄,故有些微不同,當無法逕予不採,就本案而言,A女對於基本事實之指訴,前後一致,且又有其他證據可佐,自無不予採信之理。又A女因突遭被告強摸胸部等處,因睡不著且吃不下而引發胃痛住院等情,業據A女於偵查中證述明確,而就性犯罪之被害人於受創傷後之反應,可能涵蓋心理及身體等層面,因此,顯無法以A女未去精神科就醫,即逕認A女所指為不實。
⒋被告及辯護人所辯稱案發時,利台珠寶店尚在營業時間內,
被告不可能甘冒被發現之風險云云,然倘此一辯解成立,豈不謂天下不可能有人犯罪,蓋因任何人均不可能甘冒被查獲之風險而犯罪,足見此一辯詞,亦屬無據。反而由被告於與A女之電話對話中所表示係其「太靠勢」,適足證明被告敢在珠寶店營業時間犯案,應係自認A女不會追究。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㈠按刑法上之猥褻行為,係指性交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
一切色情行為而言(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2235號判例意旨參照)。被告違反A女之意願,強壓A女在上址店內辦公桌上,復強行將手伸入A女衣服內撫摸其胸部、隔著衣物撫摸告訴人下體及磨蹭A女臀部之舉,在客觀上自足以引起一般人之性慾,主觀上亦可滿足其性慾,自屬猥褻行為無訛。又被告以不法腕力排除A女抵抗,乃施用強暴之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被告基於同一強制猥褻之犯意,於同一時、地,以強行撫摸A女胸部、下體,並磨蹭A女臀部之數猥褻行為之舉措,係侵害同一人法益,各該猥褻舉措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離,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㈡爰審酌被告無視與A女為多年好友,竟以粗暴之手法,對之
加以猥褻,造成A女身心遭受相當大傷害,迄今未為任何賠償,犯後一再飾詞狡辯,未見絲毫悔意,兼衡被告未有其他前科之素行,及其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儆懲。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24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彭盛智提起公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包梅真
法官莊政達
法官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曾郁庭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中華民國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告訴人:A女、告訴人之女:B女)編號說話者內容1B女喂?2丙○○喂,OO(按指A女,以下同)3B女楊先生到底有什麼事嗎4丙○○不是啦,妳叫妳媽媽聽電話一下啦,我跟她講一下好不好5B女講什麼6丙○○蛤?不是啦,我跟她講說...7A女我為什麼要聽你電話8丙○○OO我跟妳講啦,妳也知道我現在的處境,啊這種情形,我跟妳道歉9A女你、你...10丙○○妳看怎樣?我賠償妳也沒關係,還是要怎樣,對不起,啊妳也不要為了這事情、小事情,搞成這樣11A女沒啦,你就、你...12丙○○又不是說剛認識、不認識的,剛認識我給妳親(台語)13A女你、你認識、你認識、你、你要聽我說嗎14丙○○嘿15A女你認識,你可以對我,叫我去看,看那個,那個戒指,啊那個鑽石,然後你叫,你就可以從後面把我抱住,然後給我揉奶子嗎?你可以這樣嗎?16丙○○對,這樣我,我過分,太大意,我想想看,我們兩個朋友太好,好到太大意了17A女誰跟你太好?18丙○○啊我...19A女你太好的朋友,哪有人在給人家揉奶子的20丙○○我、我、我衝過頭,太過分了,沒注意就這樣下去,太靠勢,大家就很多年的朋友,妳來我也不曾把妳怎樣,還是怎樣,對不起,啊就我不對,我跟妳道歉,我跟妳對不起,還是你認為說這個、這個、這個情形要對妳...我跟你道歉,啊不是說剛交往就...21....(雙方沒有對談)22B女喂23丙○○不禮貌,年紀這麼多了,也不會說怎麼樣,要怎麼樣早就要怎麼樣了,還...24B女什麼叫做要怎樣早就怎樣了啊?你到底、你為什麼摸人家胸部都不人家道歉啊?什麼叫做要怎樣就怎樣啊?你有老婆的人為什麼要摸人家胸部25丙○○啊我有跟她道歉啊,我有說對不起啊,昨天我也有給她講,說原諒啊,不要...26B女請問你為什麼當一個男人,有老婆的人,然後...27丙○○不是啦28B女你騙我媽去看金子,然後摸人家胸部,請問你是做什麼事情啊?你為什麼要做這種事情啊?29丙○○不是啦,不是這樣啦,就大家很熟了,就那個...30B女很熟就可以你摸胸部喔?31丙○○不小心去壓到啦32B女那我跟你很熟,我可不可以踢你啊?踢你的陰囊(台語),沒水準33...34丙○○對啦對啦,我也說我給她說對不起啊,有給她道歉了,說我的錯啊。35B女不行啊,你要在LINE上面道歉36丙○○嘿啊,就是說...37B女請問你的精神賠償金要多少?你說嘛38丙○○哎呀,妳叫她聽嘛,對不起啦,對不起啦附表二(「」部分,係被告辯稱其手機上無此訊息)編號日期內容12019.9.3A女:你這種動作,我這種女人覺得妳只是要我的錢。感覺上就不舒服。你趁我在寫帳單。摸了我的奶。你跟周老師同級。我有錄影。但我不會告訴任何人「你們兩個都對我作了猥褻的動作,欺負我一個女人。你把我壓在桌上,你儘情的摸。不要再傷害我...」我心裡一直不知道該怎麼辦?我想告訴 馨怡 。全部你就是佔了我的便宜「你還在說,明明我就趴在桌上寫字,你確強壓我,我爭扎有用嗎?你今天的話術...跟本是得了便宜又埋乖。」「把我壓在桌上又偷摸我的奶,說你喜不喜歡,放狗屁...要賺我的錢,又要趁機猥褻我。你跟強姦犯有何不同。你想想你這樣對嗎?」我不會原諒你的「你不要以為學周的動作,你很得意。你滿口人意道德,作的事是傷天害理。欺負我...我一定交個男朋友替我討回公道。」我阻咒你兩支手,摸到了我胸部的兩支手,爛掉、斷掉...你的良心何在...你一定會招天譴的...妳跟周一樣「我要跟我女兒講我想不開」...「你騙我去你家看金飾,然後出手摸我的胸部,你要跟我道歉。在這裡道歉我女兒說你沒道歉,要去申告」「誰知道你找我出去又要對我作什麼事」金飾買賣,我不要買了,東西我請我女兒拿去退給你我一定告你到底...22019.9.4被告:「你吾朋友之间也過了拾多年了之久这次对不敬之事请原谅在此向你说声对不起、于关这次你要珠宝不用付錢在此赘声对不起」A女:你我之間已經十幾年朋友,為什麼你要從後面熊熊抱我,還用最粗魯的方法,一個大力抓揉我的兩個奶...很痛...真的很痛!朋友這麼久,你怎可能這樣粗魯!說為什麼要這樣對我不把我當人!還是我一個女人好欺負..你真是可惡...我到現在都還在作惡夢...怎麼熊熊這樣被告:「因为我很久就愛你很久了你都不知并吗」A女:愛很久...!這麼粗魯...你是野蠻人嗎?被告:「我直想如到你--很辜福的」A女:看不懂「你這樣抓我奶,非常非常的痛...」被告:「你原谅我以后也是朋友」A女:我心裡的瘡傷-是言語無法形容的你說為什麼這樣對我。你要這樣欺負我被告:「请你原谅吧」A女:「你說原因,不然我不會原諒你,你女兒、老婆要讓外人這樣抓奶嗎?」被告:「拾多年都晚中都关心你的」A女:胡說這樣抓我奶,痛死了...把我從後面壓在桌上被告:「在此说声对不起原谅吧」A女:粗暴,不把我當人「我恨你入骨...在我的人生當中...留下深刻的傷痛」你就是欺負我...你沒把我當人被告:「对不起我错了原谅我我错了」A女:我那裏得罪你?這樣對我!你跟本找機會故意的被告:找有空大哥请客吧A女:誰是大哥大哥會這樣對我抓奶被告:该我保護你约A女:你真可惡你這樣是保護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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