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2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2736號聲請人 覃康平
覃康定 吳曉怡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周海積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上訴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8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鍾任賜法官陳麗芬法官方彬彬法官張競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