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7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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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2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迴避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2769號異議人劉艷上列聲請人因與 何明樺 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本院裁定(110年度台補字第1596號),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異議訴訟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由按民事訴訟法第485條第4項前段固規定:「訴訟繫屬於第三審法院者,其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得向第三審法院提出異議」,然異議人聲明不服之本院上開裁定,係審判長而非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自無該規定之適用。是異議人對之提出異議,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玉完
法官梁玉芬法官陳麗玲法官謝說容法官黃書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