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1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國良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178號,偵查案號:113年度戒毒偵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國良前因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案件,經依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下稱雲林地院)112年度毒聲字第285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依本院113年度毒聲字第72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逾6個月後,認無繼績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停止戒治並釋放出所(另案接續執行);而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及編號三所示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均係被告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前所為,應為該強制戒治效力所及,且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第一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惟被告為警查獲如附表所示之扣押物品,經送鑑驗結果,分別檢出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成分,係屬違禁物,有如附表所示之證據資料在卷可憑,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係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同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復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本件如附表編號一所示施用毒品犯行,經雲林地院以112
年度毒聲字第285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72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嗣因無繼續戒治之必要而執行完畢釋放,而被告本件附表編號二、三所示施用毒品犯行之時間,均在前揭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前,為該強制戒治效力所及,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稽。
㈡本件扣案之:
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粉末1包,經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
室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送驗淨重0.85公克,驗餘淨重0.46公克),此有該實驗室112年12月15日調科壹字第11223926430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佐(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009號卷第112頁)。
⒉如附表編號二所示白色粉末1包,經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結
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送驗淨重0.0490公克,驗餘淨重0.0473公克),此有該院112年11月3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可佐(見新竹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912號卷第33頁)。⒊如附表編號三所示白色粉末1包,經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
股份有限公司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送驗淨重0.227公克,驗餘淨重0.225公克),此有該公司於112年12月2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份(報告【收驗】編號:A1220號)在卷可佐(見新竹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107號卷第76頁)。
足認上開扣案物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管制之第一級毒品,均為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前開毒品之各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是就該等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毒品,併予諭知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耗損之毒品部分,因已滅失,自無庸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書記官戴筑芸附表:編號施用毒品案件查獲情形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檢出毒品成分證據資料一被告於112年8月8日23時許,在雲林縣○○市○○路000巷00號居所内,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另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内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2年8月9日10時35分許,在上址處所,為警持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拘提到案,並扣得海洛因1包、注射針筒6支、殘渣袋1個、塑膠鏟管1支等物品,復於同日14時10分許,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113年度毒偵字第197號)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1.42公克,淨重0.85公克,驗餘淨重0.46公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12月15日調科壹字第&ZZZZ;00000000000號鑑定書二被告於112年10月28日14時許,在其停放於新北市林口區某處之自用小貨車上,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另於112年10月28日22時38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内之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2年10月28日16時48分許,在桃圚市中壢區三民路1段420巷83弄口,因另涉竊盜、妨害公務等案件案件現行犯為警逮捕,並扣得海洛因1包、針筒2支、削尖吸管1支等物品,復於同日22時38分許,採集其展液檢體送驗,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113年度毒偵字第912號)。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0.2691公克、淨重0.0490公克、驗餘淨重0.0473公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1月3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三被告於112年1l月28日上午某時許,在新竹縣湖口鄉信昌五街與信昌四街口之土地公廟,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1l2年11月28日13時27分許在新竹縣湖口鄉信昌五街與信昌四街口,因另涉竊盜案件現行犯為警逮捕,並扣得海洛因1包及針筒1支,復於同曰14時40分許,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檢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陽性反應(113年度毒偵字第701號)。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0.47公克、淨重0.227公克、驗餘淨重0.225公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12年12月2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收驗】編號:A122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