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2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簡附民字第22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罪


原告乙○○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2號就本院97年度審簡字第7370號家暴傷害罪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吳佳樺書記官康祈福調解委員歐陽志宏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乙○○被告甲○○調解委員歐陽志宏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當庭向原告表示歉意,原告則表示宥恕之意,不再追究其民事責任。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14庭
書記官康祈福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書記官康祈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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