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簡上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五三號
上訴人丙○○送達代收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俞慧君~B法官楊智勝~B法官洪舜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黃瑞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