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1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1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六О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汪團森 律師被告啟航影視有限公司兼右法定代理人甲○○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五三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誣告、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徐玉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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