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法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法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7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法字第二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順德文化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左:
財團法人順德文化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順德文化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台北市政府文化局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以北市文化三字第八九二○三三七○○○號設立許可有案,俟於本院登記處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一日以捌玖證財字第壹壹叁號核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二五冊第一三頁第四九五號)。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乃於九十一年五月三日提請第一屆第九十一年度第二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正條文之第二條,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本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翁禎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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