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31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述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189號、98年度毒偵字第3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叁陸貳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刑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同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
二、經查,本件扣案之疑似海洛因1小包,經送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為0.3627公克),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民國98年3月24日草療鑑字第0980300188號鑑定書1份可證,為違禁物。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雪招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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