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除字第324號聲請人 郭宗岳 上當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如附表一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二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書記官鄭伃倩┌──────────────────────────────────────────────────┐│附表一:│├──┬──────┬─────┬──────┬────────┬───────┬──────┬───┤│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 鄭蔡素貞 │星展商業銀│000000000000│50,000元│99年4月1日│DB0000000│││││行五福分行││││││└──┴──────┴─────┴──────┴────────┴───────┴──────┴───┘┌──────────────────────────────────────────────────┐│附表二:│├──┬──────┬─────┬──────┬────────┬───────┬──────┬───┤│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 陳玉真 │台灣中小企│00000000000│10,517元│99年8月5日│AZ0000000│││││業銀行 北鳳 │││││││││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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