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抗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裁定108年度抗字第179號抗告人 凌靖崴 相對人佑旺開發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耀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
2日本院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所為108年度司拍字第17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本件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佑旺開發有限公司(下稱佑旺公司)、黃耀昌分別於民國107年8月20日、107年9月6日將坐落桃園市○○區○○段345、379、420、456、459、462及同段245、252、253、341、342、343、344、346、347、351、353、376、378、422、42
4、426、46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信託登記予伊,並於107年9月17日將系爭不動產為其等所負債務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合計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而相對人對伊負債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又伊於108年6月12日收受本院司法事務官命伊補正「正確相對人」,伊已具狀更正,詎原裁定竟以伊未為補正為由,駁回抗告人之聲請,顯有未洽,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前以佑旺公司、黃耀昌為相對人,並以其等先將所有之系爭不動產設定信託登記予伊,再以系爭不動產為其等向伊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80
0萬元、700萬元,合計為1,500萬元,嗣因佑旺公司、黃耀昌對伊負債6,500萬元,已屆清償期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而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8年5月30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表明正確之相對人」,該裁定於同年6月12日送達抗告人(見原審卷第185頁至第186頁),惟抗告人旋於收受上開補正裁定之翌日即同年6月13日以民事陳報更正狀略謂:「更正相對人為凌靖崴,各筆土地現所有權人明細詳附件」(見原審卷第187頁至第190頁),而依抗告人前開補正為形式上之審查,抗告人既非未補正,亦未逾期補正,自不能以抗告人逾期未補正而駁回其聲請拍賣抵押物,故原裁定逕於108年8月2日以抗告人於收受前開補正「表明正確之相對人」裁定後未依限補正即駁回抗告人之聲請,自有未洽。至抗告人所補正之「相對人」是否正確無誤、或係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又或抗告人是否已提出足資證明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確實存在之證明文件等節,尚待原審查明,爰將原裁定廢棄,發回原審另為適當之處理。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書記官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