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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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更換檢查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67號聲請人陳達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明 代理人 薛西全 律師
劉妍孝 律師 楊聖文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更換檢查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仲裁法第52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