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53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原告與被告 郭志祥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41,1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書記官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