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9年度訴字第357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世宗 律師被告乙○○
戊○○○丁○○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 律師複代理人 張香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5,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業經原告於民國93年10月19日更易其訴之聲明為請求命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312,566元,較之原告於89年8月24日起訴所為訴之聲明求為判令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549,880元,其訴訟標的金額已擴張新臺幣2,762,686元,參酌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2條前段之規定,原告所為前揭擴張訴之聲明之部分自應依92年9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計算並徵收裁判費。因此就原告擴張其訴之聲明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4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前開擴張聲明部分之請求,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0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胤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3日
書記官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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