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24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483號
原   告  簡駿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中市私立沃茲音樂藝術短期補習班、 蔡揚真
請求返還押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5,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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