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小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小字第500號
原   告  蔡逸蓁蔡家榆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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