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718號原告 黃昭維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邦鍾間 因108年度訴字第718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書記官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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