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14號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建宇 、凱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2,4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明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書記官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