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62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順煌上列受刑人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3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順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順煌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陳順煌因誣告、竊盜、違反著作權法、肇事逃逸、過失傷害、偽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本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於民國104年9月10日入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08年9月6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78785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期滿日期為109年11月27日等情,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業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呈州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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