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簡附民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附民字第117號原告 王光賢 被告 吳忠霖
吳博舜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簡字第196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蔡直青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書記官洪筱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