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982號聲請人 林建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喬邱素卿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請求事項是否有誤?請區分對二張本票各自請求金額為何?
二、確認附表編號2之本票利息起算日自「107年5月24日」起算是否有誤?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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