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保險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保險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保險字第89號原告 陳淑美 被告 林香品
劉添王亞江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訴訟代理人 歐乃夫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吳彥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7年11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
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以民國107年12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上訴人已於同年月28日收受該裁定,迄今未補正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書記官李婉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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