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1159號聲請人 蔡昀庭 非訟代理人 邱琦瑛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TAGTOOLIMITED、 楊長峰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TAGTOOLIMITED」之公司認許資料,或於國內設立辦事處,指定訴訟非訟代理人之資料,如無上述資料,則應提出該公司於設立國之登記資料到院。
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