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103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秀菁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李佩娟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三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行審理程序,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朱政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書記官林榮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