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2年度壢小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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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小字第6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太陽帝國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葉志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信良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3年4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24,959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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