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12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272號
原   告  江芳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愛迪生創
  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94
  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85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85,150元,扣除前已
  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4,650元,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84,650元,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提起本件訴
  訟之請求權依據(說明係基於票據之請求或其他法律關係)
  、法律條文等】1件,並將繕本逕送被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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