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272號
原 告 江芳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愛迪生創
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94
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85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85,150元,扣除前已
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4,650元,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84,650元,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提起本件訴
訟之請求權依據(說明係基於票據之請求或其他法律關係)
、法律條文等】1件,並將繕本逕送被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