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小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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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字第548號
原 告 呂建德
被 告 徐孟廉
被 告 侯建任
被 告 孟卓志
被 告 詹尚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瓦斯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且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瓦斯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14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
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5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稽。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繳費狀況
查詢證明、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在卷可
參,揆諸前揭法條意旨,應認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而應駁回
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書記官任婉筠